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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主體。

法律主觀性: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法律客觀性: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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