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
2、查閱、復制農產品生產記錄、購銷臺賬以及其他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
3、對生產經營的農產品、使用的農業投入品及其他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4、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隱患或者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5、查封、扣押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證據或者檢測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農業投入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6、查封、扣押用於非法生產經營農產品的設施、設備、場所和運輸工具;
7、收繳偽造的農產品質量標誌。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協助和配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記錄行政處罰等信息,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的應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