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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哪些不允許撤訴的情況?(附相關法律條款)

如果案件涉及侵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法院不會允許撤訴。

壹審判決宣告前,原告申請撤訴,壹般情況下法院應當準許,但有五種情形之壹的,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

這五種情形分別為:民事案件已經普通程序審理並形成合議庭評議意見,或者簡易程序裁判文書已經作出只需宣判和送達;民事行政案件和侵權賠償案件已達成調解協議;原告申請回避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告濫用訴權或者以詆毀他人為目的惡意訴訟的;行政案件的原告迫於行政機關的壓力申請撤訴或者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且未作出實質性改變的。

二審法院應當允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從審判實踐來看,在下列情況下不宜允許上訴人撤回上訴:

1?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應當予以糾正或者發回重審的;

2?認定上訴人申請撤訴是為了逃避法律,如果允許上訴人撤訴,必然侵犯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3?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但只有壹方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對方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不因壹方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而終止訴訟;

4?在二審程序中,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其原具體行政行為。因行政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不允許撤回上訴的裁定,只是駁回了上訴人的撤訴請求,不涉及實體問題,所以二審程序還會繼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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