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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罰決定有異議的。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訴。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對某壹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但向有關國家機關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壹種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儉學、文體娛樂、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和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四)對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等獲得科學公正的評價。,並在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組織和參加學校的學生組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涉及學校和學生權益的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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