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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與業主之間的法律迎賓關系是雇傭關系還是服務合同關系?

您好,在法律實踐中,壹般認為保姆與主人的關系屬於服務合同,而非雇傭關系或勞動關系。所以不受勞動法的調整。

保姆為雇主提供的服務與雇傭關系有明顯的區別:在雇傭關系中,雇員提供勞動,雇主只支付雇員勞動的價格。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生產的商品或行為中獲得壹定的收入,這種收入壹般應高於勞動的價格。但在家政服務中,保姆的服務行為並不能使接受服務的雇主從服務中獲得其他利益。雇傭關系建立後,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人身依附關系,但保姆與雇主地位平等,不受雇主控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實現是約定好的,壹般不能按照用人單位的意願轉移。在完成約定的某些服務後,她不受雇主的其他管理。而且家政人員從事的服務壹般也比較安全簡單。如果因為家政人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而要求雇主承擔屬於嚴格責任的無過錯責任,顯然對雇主不公平。因此,用人單位與保姆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應視為雇傭合同關系,而應視為服務合同關系。

因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壹般情況下,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與服務對象之間的關系應認定為服務合同,不適用雇主責任。服務者提供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沒有不當的,服務人員對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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