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項;
2.存款;
3.保管遺囑、遺產或者與公證有關的其他財產、物品和文件;
4.撰寫與公證相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5.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下:
1.證據效力:指公證書能夠直接證明經公證確認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文書或者事實真實合法的法律效力。在案件審理中,公證書的證據效力高於其他證據,壹般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2.法定公證的公證書的效力,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壹事項必須以公證為有效要件,如不動產委托公證、不動產贈與公證等;
3.債權文書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
綜上所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當事人與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終止有關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因此,公證只是壹種證明活動,不能代為創設權利或執行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三十九條
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提出復核。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公證書並予以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