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經營者在安全交易監管中玩忽職守的,法律後果如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違反這壹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將被處以最高200萬元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務,或者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提供義務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以集中方式進行交易或者進行標準化合同交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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