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從事與所任職公司相類似的業務。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中兼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合夥人不得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競業禁止是法律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的進壹步細化。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與用人單位進行競業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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