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因使用扶貧資金替代工作、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宜招標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符合本條規定的下列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所謂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是指國防、尖端技術、軍事裝備等涉及國家安全並將對國家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因為這些項目對國家安全影響很大,需要采取特殊的采購方式。
涉及國家機密的項目。所謂國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由於涉及國家機密,法律對這些項目的保密要求與招標程序的公開要求存在沖突。所以涉及國家機密的項目不適合招標。
搶險救災工程。搶險救災非常耗時,需要在短時間內采取迅速果斷的行動,排除險情,救助災民。招標涉及發布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招標評標等壹系列復雜程序,勢必耗時較長,明顯不符合救災項目的時間要求。因此,搶險救災工程不適合投標。
利用配套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項目需要使用農民工的。所謂“以工代賑”,是指國家利用扶貧資金建設扶貧項目,吸引扶貧對象參與項目建設或成為已建成項目的工作人員,以工資和項目的經營收入達到扶貧目的的政策。因為以工代賑項目有明確的服務對象,所以不需要招標。
其他不適用招標的情形。采購項目屬於上述範圍的,可不按影樓國家規定進行招標。這裏所說的“國家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