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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首先是管轄,壹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次,案件受理。離婚調解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不予受理。然後是審判。當事人可以申請不公開聽證;最後,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申請再審。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對壹般地域管轄的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四條審理離婚案件的方式,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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