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醫鑒定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違法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意見副本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重新鑒定。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重新認定:
(壹)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和條件的;
(三)專家意見明顯不足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5)鑒定人本應回避而未回避;
(六)虛假或損毀材料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
情況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批準重新鑒定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有哪些情況可以重新認定?
符合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1.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2.估價機構或估價人員不具備估價資格和條件的;
3、檢驗報告、專家意見明顯不足;
4.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5、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6、材料虛假或破損,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7、委托人或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法律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8.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