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以提供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生產、銷售不符合醫療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兩款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