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條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對於提高人的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創新創造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國家保證優先發展教育。
全社會都應關心和支持教育的發展。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第五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第六條教育應當堅持德育為主,加強對受教育者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國家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以及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教育。
第七條教育應當繼承和發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壹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國家將教育與宗教分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