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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律援助義務律師的職責和任務包括解答法律咨詢、指導和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

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

法律援助機構在人民法院、看守所設有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獲得值班律師法律援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請求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值班法律援助律師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解答法律咨詢。

(二)指導和幫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並移交申請材料。

(三)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為主動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提出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意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

(四)代理對刑訊逼供或者非法取證的申訴、控告。

(五)承辦法律援助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援助義務律師不提供法庭辯護服務。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經申請或者通知,可以由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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