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應當對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據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後證據不足的,不予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發現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可以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收集證據。
修改意義:這壹新條款並未對公安機關創設新的義務,屬於通知條款,再次強調了公安機關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從宏觀上明確了非法證據收集的法律後果(排除非法證據、不予移送審查起訴、重新調查收集證據),增加了辯護律師後期發表意見的空間。
法律依據:
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證明收集證據合法性的證據材料,應當全面審查,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後證據不足的,不予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發現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可以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