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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棄物品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在確定遺失物的歸屬時,應當具體判斷遺失物的種類和性質,也就是說,如果遺失物屬於國家所有,那麽其所有權也應當屬於國家,任何人不得占有。如果是私人所有,可以先占取得遺失物。所謂先占權,是指人們先於其他具有壹切意義的人占有無主動產,取得所有權。但是,失主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要求賠償損失,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312條規定,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債權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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