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我國遺屬、鰥寡孤獨生活補助標準按類別大幅提高。遺屬生活補助方面,建國前非因公死亡並參加工作的,生活補助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30元,建國後參加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210元;為挽救國家財產等做出光榮犧牲的工作人員的遺屬津貼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80元;壹般因公犧牲人員遺屬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50元;遺屬孤寡的,40元在上述提高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在遺孀生活補助方面,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補助標準由原來的每月500元提高到15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幹部撫恤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10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離休幹部遺孀津貼標準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800元。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給予定期撫恤金:
(壹)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用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殘疾而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受該軍人撫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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