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是指贍養人(公民)與被贍養人之間約定,被贍養人應當承擔贍養、撫養、埋葬被贍養人的義務,被贍養人將其全部財產遺贈給被贍養人。遺贈扶養協議有兩種:壹種是公民之間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壹種是公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為明確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
第壹,贍養人要對被贍養人的出生、贍養、死亡負責。被撫養人死亡後,被撫養人可以根據本協議取得被撫養人的遺產。這是我國法律賦予我國公民處理個人全部財產的壹種權利和方法。
簽訂本協議的雙方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是真實意思的表示;遺贈人遺贈的財產必須是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同時,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作證並在協議上簽字,遺贈扶養協議才能成立。如果是在公證處以公證的形式訂立,雙方的權益會更有保障。
遺贈扶養協議自簽署起發生法律效力,扶養人開始履行扶養協議,且在遺贈人死亡後,該協議優於遺囑繼承和遺贈。繼承開始後,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不沖突的,可以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辦理繼承;如有沖突,繼承須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
其實對於子女來說,如果老人和其他人簽訂了遺產和贍養協議,他們也不必責怪老人,因為這是他們的人生自由,他們只能怨恨自己晚年沒有照顧好老人,沒有取得老人的全部信任。壹般情況下,遺贈扶養協議如何生效?只要是合法簽署的,就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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