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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意義。

遺囑的含義是指個人在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理自己的遺產或其他事務。

遺囑

遺囑是指壹個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理其遺產或其他事務的法律行為,在創建人死亡時生效。指人在生前或臨終時,下令處理死後事物的文字或書面證據。出自《八瓊樓碑刻:唐慈潤寺陳玲骨灰明》。

爭議比較突出。所謂遺囑,是指立遺囑人生前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的人身處分,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據有關部門統計,在繼承糾紛中,超過60%的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老人不了解立遺囑的形式和相關的法律要求,最終導致沒有法律效力,老人的意願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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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擴展:

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死後的財產所有權所作出的處分,並且在生前可以變更或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的死亡作為其生效的條件。

遺囑必須由有遺囑能力的人訂立,符合法定條件的,在法律上有效。立遺囑的能力稱為立遺囑能力。

在香港,立遺囑需要至少兩名非受益人作為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壹般來說,這兩個見證人,壹個會是協助立遺囑的律所合夥人,另壹個是上述律師邀請的同事(通常是相鄰律所的合夥人,而不是同壹律所的其他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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