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查封是行政機關強行扣押當事人的財物並限制其占有和處分的措施;查封是將財產所有人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就地封存,不準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使用和處分,防止轉移被隱匿或者毀損,以待進壹步調查處理的措施。行政強制法的適用範圍是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但是,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或社會安全事件等情況下。、行政機關采取緊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行政機關對金融業采取審慎監管措施、對進出境貨物采取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必要時,可以致函證據所在地人民檢察院調取證據。取證函應當註明取證對象的具體內容和確切地址。協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後壹個月內將調查結果送達請求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