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屬於事實關系而非法律關系,不能斷絕;
2.但在孩子被收養的情況下,被收養的孩子與生身父親之間的親屬權利義務會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壹條* * *收養關系自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