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方的權利包括保管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留置權和提存權。保管期限屆滿,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未提取的,可以寄存存儲的貨物。
法律依據
根據2021 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06條。
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腐物品的,寄存人應當說明物品的性質,並提供有關資料。
寄存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貨物或者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寄存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11條
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保管人應當允許其檢驗貨物或者提取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