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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

存貨人在倉儲合同中的義務是,交付到倉儲堆場的貨物實際情況符合合同規定的內容,配合倉儲交接,按規定時間提取並支付倉儲費,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保管方的權利包括保管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留置權和提存權。保管期限屆滿,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未提取的,可以寄存存儲的貨物。

法律依據

根據2021 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06條。

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腐物品的,寄存人應當說明物品的性質,並提供有關資料。

寄存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貨物或者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寄存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11條

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保管人應當允許其檢驗貨物或者提取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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