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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法律分析:自由裁量權只存在於法律規則之內和之外。根據自由裁量權與法律規則的關系,自由裁量權可分為法律規則下的自由裁量權、法律規則外的自由裁量權和規則外的自由裁量權。法律規則內的自由裁量權是因法律明確授權或規定不明確而存在的自由裁量權。法律規則之外的自由裁量權是指因為法律沒有規定而存在的自由裁量權。規則之外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官享有的修改法律的自由裁量權,雖然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可能導致結果不公。法律規則內外的自由裁量權在所有國家都是不可避免的,中國也不例外。這部分自由裁量權應該得到認可。規則之外的自由裁量權可能破壞現有法律規則的穩定性,原則上不應予以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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