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公司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才有資格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形動產的租賃
註:只要完成“合法交付”,租賃公司就可以在不增加任何稅費的情況下取得租賃物。
物品的所有權,並在此基礎上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
但在購買不動產租賃物時,租賃公司只有經過登記才能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不動產的相關稅費只有在繳納完所有稅費後才能進行登記。在這個環節中,租賃公司將
不適用。妳要交11%的增值稅才能取得租賃房產的所有權。從法律的角度來說,13號文件的規定似乎在這裏和妳好。
這就給行業帶來了很大的困惑:如果融資回租在租賃物采購中以11%的進項稅額返還給我。
票6%的銷項稅,顯然增值稅在流通環節存在非常不合理的現象。如果租金發票也是按11%開給承租人的,與“貸款服務”6%的稅率無關。然而,在購買不動產租約時,
權利隨時可能變成無效債權,很難在資本市場上出售存在法律瑕疵的租賃資產。如果依靠外部融資不辦理所有權登記,既存在租賃物所有權喪失的法律風險,又有偷稅漏稅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