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農業用地可以用來建工廠,但前提是必須經過審批。農用地是直接或間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也稱為農業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池塘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壹切農業生產性建築占用的土地。農村建設用地有批準文件就可以自由建廠,但同時要有農地流轉手續。如果沒有,就申請,否則即使被占用,也會依法收回。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嚴格控制農業耕地轉為非耕地。占用農村土地的單位必須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的原用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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