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除了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外,還有壹個“訴訟主體”的概念,它與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在特殊情況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同時被理解為訴訟主體,或者說,所有訴訟主體都是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訴訟主體的主體身份必須包括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身份。但二者又有區別:當事人在訴訟中不僅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而且有權行使導致訴訟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訴訟行為。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概念的外延包括訴訟主體概念的外延。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當事人、* *共同訴訟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都可以成為訴訟主體。由此可見,壹般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對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沒有影響,只能成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而不能成為訴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