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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的家庭如何了解案情?

壹、刑事拘留人員家屬如何了解案情?

1,刑拘家屬了解案情有:

(1)直接向辦案民警了解;

(2)家屬委托律師,律師向辦案民警了解案情或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並且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刑事拘留後的24小時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或者法律明文規定的其他情形,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時間、被拘留的地點和地址、被拘留的涉嫌犯罪。

二。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三十壹條。

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後,根據案情,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如果需要逮捕,在拘留期限內,依法申請批準逮捕;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審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四)有本規定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釋放被拘留人,並出具釋放證明;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二、什麽可以送進拘役?

1,刑事拘留期間,親戚可以送壹些衣服,零花錢,健康書籍。各地看守所的管理方式各不相同。請再次咨詢當地看守所。

2、罪犯的近親屬贈送或送交罪犯的生活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後,看守所同意收進,詳細登記,辦完手續後交給罪犯;現金由看守所保管,犯人有正當目的時可以支付;不準帶入的物品,應當當場或者登記後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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