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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與公開的區別

法律分析:二者的區別在於,信息公開制度關系到政府信息公開的運行和保證政府信息公開有效實施的制度,包括公開的範圍、要求、公開方式和程序、監督和救濟等。它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壹。公示制度是物權法的基本制度之壹。基於公示制度,傳統物權法形成了公信原則、物權行為理論和無因性理論,這是物權法區別於債法的主要特征。但公示現象並不僅僅體現在物權法上,其法律形式和後果也體現在相關法律中。比如商法中的票據無效與票據公示有關,知識產權法中的登記公示對知識產權的形成和轉讓有很大作用,甚至證券化後的債權也有壹些物權公示的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壹)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組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職能。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則,以公開為規範,不公開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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