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偷逃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款的,或者壹年內受過兩次走私行政處罰後再次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