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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大氣法》第108條

法律解析:《大氣汙染防治法》第108條第壹款規定:“(壹)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內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對應的“禁止(義務)條款”是《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內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汙染防治設施;如果不能密封,應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壹)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內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塗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塗料或者未建立臺賬的;

(三)生產、使用有機溶劑的石油、化工等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未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儲油庫、儲氣庫、加氣站、油輪、槽車等油氣回收裝置的;

(5)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覆蓋、清洗、灑水等措施控制和減少揚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氣體未進行回收,不具備回收條件,未進行汙染防治,或者可燃氣體回收裝置不能正常運行,未及時維修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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