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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的所有權

居住區地下車位產權歸屬如下:

1.小區房屋出售時不按公共建築面積分攤車位,車位所有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賣給業主。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2.開發商在銷售住宅房屋時,已將地下車位按照公共建築面積分攤給小區全體業主。從法律上講,車位的產權應該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協議轉讓車位使用權,簽訂的協議也應該無效。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車位使用權的,應當與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授權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才有權決定地下車位的使用權;

3.地下停車位由人防工程改建。雖然面積沒有分配給所有業主,但開發商無權出售。根據法律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防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的,這類車位不能辦理房產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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