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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NPC人大常委會三審制

《立法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壹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即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壹般實行“三審制”。實行三審制可以使審議工作更加完整,有助於提高立法質量。

擴展數據:

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之前,提交給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大多數法案都在那次會議上付諸表決。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提交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

由於對草案中的重大問題有不同意見,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將該議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而是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壹步研究修改,再提請隨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這部法律後來在9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編號為1983。

從這次會議開始,為了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議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不在本次會議上進行表決,由法制委員會向下次常委會會議或者以後的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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