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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定

遺囑繼承的條件如下: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3.遺囑人必須有權處分遺囑中處分的財產;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5.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並沒有喪失繼承權,也沒有放棄繼承權。

6、打印遺囑應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註明年、月、日;

7.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8.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益關系的人。

綜上所述,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其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將其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和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3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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