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134條?自擬遺囑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42條?遺囑的撤回、變更和效力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第143條?遺囑的構成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