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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利益屬於被告的原則

法律分析:“疑罪從無”原則表明,當有罪與無罪之間存在疑問時,宣告被告無罪;當重罪和輕罪之間有疑問時,就認定為輕罪;當實際罪數與壹罪有疑問時,裁定為壹罪;對較重情節有疑問時,應否定較重處罰;此外,這壹原則也適用於訴訟的前提條件。不確定犯罪行為是否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應當認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不予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對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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