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壹條竊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繳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供用電條例
第三十壹條禁止竊電。竊電行為包括: (壹)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開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印章的;(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電能計量裝置的;(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計量裝置不準確或者失效的;(六)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的規定,竊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繳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