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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宅建設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1。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部委發布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辦法》以及地方政府規章在這方面的實施辦法和細則。2.壹般農村建房的程序是:先寫建房申請書,然後讓當地村民簽字(有些地方不壹定要村民簽字),再交村委會主任簽字,然後報鄉土地管理所審批,再報縣鄉國土資源局審批。壹般村鄉兩級審批就可以了。3.通知是申請人必須符合條件,城市戶口不能下鄉建房。

法律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築、裝飾裝修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定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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