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受理婚姻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壹)婚姻登記機關有管轄權;(二)男女雙方要結婚的,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4)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五)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6)雙方自願結婚;(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大、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八)當事人持有本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結婚應當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