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壹些經濟生活中的失信行為,最明顯的就是金融失信,而且大部分也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所以,只要不是嚴重違反社會治安或者社會秩序,不涉嫌犯罪,警察就不能介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條按照規定記錄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包括:
(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4)被執行人失信的具體情況(5)執行所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
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