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人民法院查封前,該房地產已被依法占有。
3.全部價款已經支付,或者部分價款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價款已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4.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第二十九條在執行貨幣債權中,買受人對已被執行的以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義登記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其權利可以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所購商品房為住宅,買受人名下無其他住宅。已付價格超過合同總價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