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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規定“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提供確認函作為訴訟依據”

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專家技術援助組5號信息公告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為了確認賬戶余額或其他影響會計報表識別的信息,通常會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第三方發出確認函,並將確認函作為審計證據,納入審計工作底稿管理,所有權歸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任何部門和個人提供審計工作底稿,也不得向委托人提供往來賬戶確認函作為法律訴訟的證據,但法院、檢察院等部門依法查閱審計工作底稿、註冊會計師協會檢查其執業情況以及與原註冊會計師溝通的除外。

擴展數據

總體審計要求

註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使沒有接觸過審計工作的有經驗的專業人員清楚地了解:(1)按照審計準則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2)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3)對重大問題得出的結論。

審計工作底稿不僅是形成審計結論的依據,也是評價註冊會計師履職情況、控制和監督審計質量的依據。因此,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寫不能認為只是工作底稿,可以馬虎了事,但必須認真對待,信息要翔實、重點突出、簡明恰當,結論要明確。表格應做到要素齊全、格式規範、標識壹致、記錄清晰。

百度百科-審計工作底稿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專家技術援助組信息公告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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