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公眾提供個性化交通服務。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巡遊出租汽車的發展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和其他客運服務協調發展。
第四條巡遊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第五條國家鼓勵巡遊出租汽車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巡遊出租汽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