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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

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控告或者舉報。經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這種情況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應當排除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屬實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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