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事假: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的休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計算。(2)病假:職工在醫療期內,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其法定病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3)年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如果與員工協商後不允許員工休年休假,需要支付員工申請的未休年休假期間三倍的工資。(4)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懷孕,並有先兆流產或者早產,經醫生診斷證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休息,但不計入醫療期,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80%的工資。女職工享受產假,各地標準不壹。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於那些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人;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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