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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和裁定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適用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能夠有效地指導訴訟,消除訴訟障礙,促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得以解決。2.依據不壹樣。裁決依據的是程序事實,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發生、變更、消失的事實。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法律效力不同。裁決可以口頭作出,也可以書面作出,判決必須以書面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上訴期屆滿不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第壹審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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