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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或公司名義進行的融資,有多少是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於2006年10月22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第18號,2010 1165438+22)。)規定:

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

3.個人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回復時間:2021-11-16。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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