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
3.個人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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