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附:勞動法
(1)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
3.勞動法
(1)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壹定階段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它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款規定了工會、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系,並保護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2)我國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6月5438+0995 65438+10月1日生效。(最新立法是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要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