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根據庭審情況變更訴訟請求。依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貨幣債務的,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以清償債務。借款人或貸款人有權要求返還或補償拍賣所得與應償還貸款本息之間的差額。
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
第三條銀行債權應當首先以貨幣形式清償,嚴格控制以物抵債。債務人沒有貨幣清償能力時,應當以拍賣、變賣抵押物、質押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所得的價款清償銀行債務。財產暫時難以變現且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實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