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87條(非營利法人之定義)以公益或其它非營利為目的,不以投資人、創辦人或會員分配利潤者,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第九十條符合法人條件,在成員同意的基礎上,以公益目的或者成員利益相同等非營利目的成立的社會團體,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登記為法人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壹條成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立理事會等執行機構。董事長或者總裁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