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收藏推薦親人犯罪是壹件痛苦的事情。如果妳知道案情,有義務揭發和證明親人的罪行,那就更痛苦了。我可以不證明我的親屬有罪嗎?這就是親親相隱權的問題,也就是中國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親親相隱”是中國古代壹項重要的道德原則和法律制度。隨著新中國的誕生,因為被視為“腐朽的東西”而被扔進了歷史的垃圾桶。回望幾千年燦爛的文明,我不明白為什麽“隱親”作為文化滯後和封建主義的流毒,在今天代表先進制度和文明的西方國家能開花結果,而在社會主義中國卻很難找到。筆者試圖在考察容隱權相關制度的基礎上,繼承和移植優秀的法律文化,即中國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和西方國家的拒絕作證制度,希望對構建我國容隱權制度體系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壹、隱匿權的概念和特征至於隱匿權的提法,不知道是否科學。在中國古代,隱瞞總是作為壹種義務出現在法律中。壹旦人們違反了這壹義務,就會受到刑法的追究。比如《唐律名例》規定“告祖父母、父母”是“不孝”,列入“十惡”重罪,處以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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